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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社会组织发展或迎黄金期

发布时间:2018/2/1 21:32:2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随后,民政部也发出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社会组织在获得政策红利的同时,或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机遇期。 

红利一:社会组织地位与作用进一步明确  

《意见》开篇便对社会组织进行定义,明确指出,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意见》在肯定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指出存在不足的同时,对于社会组织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应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明确。《意见》称,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有利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和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意见》要求,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管理社会事务、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支持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团体标准、维护会员权益、调解贸易纠纷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支持社会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使之成为社会建设的重要主体。支持社会组织在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繁荣科学文化、扩大就业渠道等方面发挥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 

红利二: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有利于改进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意见》中,完善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引人瞩目,其中第一条便是支持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 

《意见》指出,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改革,将政府部门不宜行使、适合市场和社会提供的事务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务,通过竞争性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扩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对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 

红利三:财政税收支持  享受优惠必须履行责任 

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内容包括: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有计划有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结合综合监管体制建设,研究完善社会组织税收政策体系和票据管理制度,改进和落实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税收优惠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社会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 

《意见》在释放政策红利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管理,加强对社会组织资金的监管,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等要求。在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管理中,《意见》指出,民政部门要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建立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将社会组织的实际表现情况与社会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等挂钩。 

也就是说,社会组织享受政策红利是与其表现挂钩的,其提供的服务越多,质量越好,享受的优惠也会相应丰厚。 

红利四:完善人才政策有利于增强人员归属感 

相比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大型国企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其中在编的工作者,许多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往往感到缺乏保障。《意见》中,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将在很大程度上给社会团体的工作者吃一颗定心丸。  

《意见》要求,把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纳入国家人才工作体系,对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相关行业相同的职业资格、注册考核、职称评定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专门人才给予相关补贴,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引导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积极向国际组织推荐具备国际视野的社会组织人才。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将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有关表彰奖励推荐范围。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社会组织人才工作的意见。 

红利五:多措并举 促社会组织发挥正能量 

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国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到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基金会4841个,社会服务机构33.1万个。如此众多的社会组织,难免鱼龙混杂。 

《意见》称,目前社会组织工作中还存在法规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体制不健全、支持引导力度不够、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足等问题,从总体上看社会组织发挥作用还不够充分,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意见》在对依法做好社会组织登记审查做出一系列规定的同时,特别提出要健全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社会组织,要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对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撤销登记;对未经许可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取缔。完善社会组织清算、注销制度,确保社会组织资产不被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意见》还要求有关政府部门、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或监督。其中,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未经登记的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被依法取缔后仍以非法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 

与此同时,民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年度报告制度,规范公开内容、机制和方式,提高透明度;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建立对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及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和取缔情况。 

既要完善扶持,也要审查监督,同时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领导。一系列举措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正规的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机遇,使其发光、发热,发挥正能量。 

根据《意见》设立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来源:福建省职业经理人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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