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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发布时间:2018/2/9 9:46:05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这对各级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出了明确的更高的要求。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是贯彻十九大精神,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改革举措,是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构筑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四位一体”的全方位布局。这一制度的建立,第一次在国家层面确定了统一代码的管理机制和地位,对社会管理从制度上予以加强和创新,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举措,将大力促进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提升,实现社会运行效率倍增,并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其改革意义深远重大。

一是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所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号”,其载体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证照。法人和其他组织凭登载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覆盖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一经发放,终身不变。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实行“三证合一”,不需再奔波于政府各部门、花费任何费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号和执照注册号。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登记时一次性免费发放统一代码和登记证(照),在登记设立的同时即完成赋码,极大地简化了登记办理手续,省时省力省心。这一改革,将多码改为一码,多次办理改为一次办理,简化了办事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将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

二是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服务精准化。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可以实现政府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是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的一个新起点。通过赋码,逐步建立起以统一代码为索引的政务信息大数据库,为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税务、社保、物价以及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打好基础。如:财政、金融、外贸等部门可以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联合监管,防止偷漏税及金融诈骗等问题;外贸、海关、税务、银行等部门可以高效解决进出口贸易问题,加强出口退税等管理工作;公检法部门可以更有效的采集信息,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三是利于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管标准化。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关键。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后,机关事业单位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信息链,构建跨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通过对相关政务信息的“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服务,实现全国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协同,建立起数字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提供权威、准确、详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以及相关自然人的各种社会行为和监管信息,利于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和履责程序,形成标准化监管流程,借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强化“严管”,持续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效能,提升政府依法行政水平。

当前,全省各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正在全面实施中。各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利用大数据理念和技术,大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为政府监管和服务提供支撑保障。

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全覆盖、协调性等五个特性,它的使用,将有效解决当前“多头赋码”“多码并存”等乱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如工商、质检、税务、公安等监管部门可以实施业务联动,将分布在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域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归集整合到当事主体的名下,形成完整统一的主体档案,提高统一代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方便当事主体通过网上预约办事时间、预审材料等,消减审批过程中的繁文缛节,实现办事“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另一方面,社会及公众可有效识别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身份,查询相关信息,了解有关情况。

促进运用大数据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提升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监管部门应确立以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示为事中事后监管核心的工作主线。结合“数字福建”建设,加快我省法人和其他组织大数据信用以及信用评价示范等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搭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将9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中央驻闽单位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纳入共享信用目录。同时,归集中央部门有关信用信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将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发布和持续更新作为常态化工作,提升平台的权威性和社会影响力。开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各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公安、人民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与社会征信机构合作,多方收集信息,扩大监管面,加大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职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管,利用信息平台及时公示监管信息,其信用状况由社会评判监督,促使法人和其他组织高度重视自身信用。

从制度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夯实基础。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严格行政审批事限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明确监管职责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分工,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完善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阳光执法。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结果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深化政务公开,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确保法律法规有效执行,让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力。不断改善提高制度质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后评估和纠错制度,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制化、便利化的经营环境,让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群众有更多的改革获得感。(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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